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防爆云平臺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一條
購買者在購買產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并按照《產品索證索票規定》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產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產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復印件。查驗內容如下: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注通過質量認證產品的相關證書;
(四) 銷售憑證;
(五) 其他與產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六) 對產品進行查驗,檢查產品包裝標識、外觀等內容。
第二條
防爆云平臺將按照國家要求,對產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校對并記錄,包括:
(一) 中文表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 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 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表面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請(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 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標明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第三條
防爆云平臺將按期檢查產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的,及時予以處理,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防爆云平臺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產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產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進貨。
第五條
防爆云平臺留存有關信息的進貨文件和購貨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投訴電話:0377-62377728 舉報郵箱:fbypt@ex12580.com